最高院典型案例|我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编者按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一,是我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中国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实施配额管理。
案涉物质三氯一氟甲烷位于《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之首,按《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书》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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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德清明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祁尔明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明禾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8日,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塑料材料、建筑材料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祁尔明。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祁尔明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期间,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共计购买三氯一氟甲烷849.50吨。经核算,被告单位明禾公司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为3049.70千克。
【裁判结果】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明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出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祁尔明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于生产,主动购入用于公司生产保温材料并销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明禾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祁尔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为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
我国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于2010年9月27日即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被全面禁止使用。
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聚氨酯泡沫等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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